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TEV-114-屏補-1-20250123-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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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1號 原 告 楊建彰 被 告 雨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泰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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