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CDM-113-單禁沒-201-202412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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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坤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6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報告機關查獲被告謝坤任涉犯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經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參。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係違禁物,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謝坤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 12年度毒聲字第26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62號裁定執行強制戒治,嗣因認無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13年10月7日停止戒治出監,由新竹地檢署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海洛因,經分別送台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附表所示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及鑑定書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均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檢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用磬,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表: 編號 報告機關 查獲時、地 扣案物品 扣押物品清單 鑑定結果 備註 1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民國112年5月16日下午3時6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 海洛因1包及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745公克) 新竹地檢署112年度白字第122號(見112年度毒偵字第871號卷第101頁) 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7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112年度毒偵871卷第105頁) 二、鑑定方法: 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 三、結果: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112年度毒偵字第871號卷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112年9月26日凌晨0時15分許,在臺北市大同區市○○道0段000號。 海洛因1包 及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驗餘淨重1.21公克) 新竹地檢署112年度白字第212號(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009號卷第37頁) 一、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0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2030號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009號卷第35頁) 二、鑑定方法:氣相層 析質譜儀(GC/MS)法 三、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成分。 112年度毒偵字第2009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