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SCDM-113-聲保-147-202412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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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瑞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瑞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瑞鴻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 刑確定,業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假釋出監。又假釋後更定刑期,報經法務部後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 明文。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 正署核准假釋後於110年12月21日出監,復因受刑人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56121號函及所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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