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CDM-113-聲保-148-2024121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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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浚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浚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浚源前犯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法院分 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6月、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899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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