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CDM-113-聲-1320-202412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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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KILGOUR LAWRENCE EDWARD(中文名:克雷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ILGOUR LAWRENCE EDWARD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KILGOUR LAWRENCE EDWARD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時,須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服社會勞動,若因與不得易服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時,原可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服之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憑,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且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無再諭知如易服社會勞動折算標準之必要。又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法官我很抱歉我違反了臺灣的法律,請原諒我犯的錯,我已經76歲了,希望法官能憐憫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佐,是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權利已獲保障,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