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SCDV-113-勞專調-72-20241014-1
字號
勞專調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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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蔡人傑 相 對 人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具體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算相關訴訟費用,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 一、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有效,命被告支付自2020 年8月1日起至原告恢復職務日止之工資及相關補償(包括勞保及健保費用)之總金額為何?計算式為何?法律上請求權基礎為何?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何? 二、兩造間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應包含約定給付工 資之方式、金額等內容)。 三、兩造間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之薪資單、薪資明細、薪資存摺帳 戶交易資料影本。 四、兩造間終止勞動契約(離職日期)之相關證明(如:簡訊、 公文、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談話內容截圖、存證信函及回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