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2
案號
SCDV-113-司執-37572-202411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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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757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志偉 住○○市○○區○○路○段000號11樓 債 務 人 鄭旭東 住○○市○區○○街00號 (籍設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 居新竹市○區○○街00巷00號5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鄭旭東所有之人壽保險契約,經 本院核發扣押命令後,據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上開保險契約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5月7日北院英113司執甲字92119字第1139014497號執行命令扣押。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