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14

案號

SCDV-113-救-37-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蔡人傑 相 對 人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7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雖以無資力聲 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揆諸上開說明,實難認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聲請人未能釋明確實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另附 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