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CDV-113-救-39-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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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常可 訴訟代理人 胡嘉雯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史月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本院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各一份以為釋明,且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之清償借款事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98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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