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日期

2024-11-20

案號

SCDV-113-竹勞簡專調-19-20241120-1

字號

竹勞簡專調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勞簡專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陳威銘 石偉瑋 林春明 相 對 人 邱秋忠即寶萊納電子遊戲場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 3元,並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3份,逾期即駁回起 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係包括當事人為複數之主觀訴之合併在內。在普通共同訴訟,如當事人共同起訴或提起上訴者,應就各共同訴訟人分別主張之數項標的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既經合併計算,即應合併繳納裁判費用(最高法院76年台抗字第195號裁定要旨、最高法院77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復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勞動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聲請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附屬文件及其件數。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而有前項第二款應以裁定駁回之情形者,應改分為勞動訴訟事件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3項第5、6款、第22條第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其等請求之資 遣費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3萬4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然依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2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惟聲請人並未就起訴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僅提出1份起訴狀,且附屬文件未提出繕本)。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霽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