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1
案號
SCDV-113-竹小-560-20241211-2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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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5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新才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滿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上訴,應以 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僅記載:原判決廢棄; 當事人違反誠信原則等文字,未具體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上開說明,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