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SCDV-113-竹小-686-20250314-2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686號 原 告 張紹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3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特定被告身分及人數,亦未按被告人 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依上說明,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說明,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霽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