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9

案號

SCDV-113-竹小-787-20250319-2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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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787號 原 告 徐偉勝 被 告 王翊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王翊棋」之記載,應更正為「被 告王翊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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