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CDV-113-竹小-828-20241216-1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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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828號 原 告 夏莉蓮 被 告 歐守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定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及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時,僅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3333元,然並未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即有欠缺。經本院函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