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07

案號

SCDV-113-竹簡聲-10-20241107-1

字號

竹簡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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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廖君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610號拆屋還 地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14日、11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 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因證人年事已高並遷居屏東,為確保我方權益,故聲請詢問 證人錄音光碟,避免戴麗玉之後代又提告。現戴麗玉又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即鈞院113年度竹小調字第353號,故申請交付鈞院111年度竹簡字第610號拆屋還地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民國112年4月20日詢問證人之錄音光碟。  ㈡戴麗玉於系爭事件112年2月14日、4月11日開庭時汙衊聲請人 強佔土地、嗜錢如命、靠里長身分欺壓里民、聯合里民霸凌戴女士等,涉及虛偽陳述及造成聲請人名譽及精神損害。為維護自身權益,故聲請調閱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作為鈞院113年度竹簡調字第522號事件之證據。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戴麗玉則為系爭事 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且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於上開規定之期限。而聲請人關於系爭事件112年2月14日、4月11日期日開庭內容,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復無得依法限制交付法庭錄音之情形,是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系爭事件112年4月20日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部分,聲請人並未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與戴麗玉另案提起訴訟間之關聯性為何,難認有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可言,此部分聲請不應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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