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5-01-03

案號

SCDV-113-竹簡調-543-20250103-1

字號

竹簡調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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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調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本件被告完整姓名,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得省略)。 二、補正本件被繼承人「黃**」之完整姓名、除戶謄本、繼承系 統表。 三、補正本件訴之聲明。 四、提出補正上開事項後之起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 本(含所附證物)。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3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起訴狀上相對人之 記載均僅為「徐**」、「黃**」、「蔡**」等,未記載完整姓名;另就訴之聲明部分,亦僅記載「受告知人蔡思芸及被告間就被繼承人黃**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予以裁判分割」等文字,該被繼承人之身分亦屬不明,依上說明,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綜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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