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07
案號
SCDV-113-竹簡-571-20250107-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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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571號 原 告 謝清安 被 告 劉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法院 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三、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747號 裁定所示本票,對原告之債權全部不存在,該本票票面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萬元。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裁定命原告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寄存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明細、多元化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有關再開辯論部分不得抗告,對於本裁定其餘部分如 有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