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CDV-113-竹簡-581-20241225-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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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581號 原 告 江國平(KONG KUOK PING) 俞訓鳳(U HUNG HOON)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素真 被 告 李佩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四日上午十 一時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已陳報 其於辯論期日無法到庭之正當事由,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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