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20
案號
SCDV-113-竹調-128-20241120-2
字號
竹調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調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杜文中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 係為目的,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或繼承人全體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或有其他特別情事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且係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發現並確定之財產為分割對象。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以全體遺產為代位分割標的,亦未繳納足 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1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參,則原告之聲請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