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報酬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CDV-113-補-1403-20250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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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3號 原 告 何新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峰禾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返還報酬事件,係於 民國(下同)113年12月4日繫屬本院,原告於起訴時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裁判費之徵收,應以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不因 事後民事訴訟法關於裁判費之規定有所增減而有不同,是本件仍 應依起訴時之標準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先予陳明。原告起訴求為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4,000元,及自112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利息應分別自上開起息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3日止 ,併算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74,777元(計算式如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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