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CDV-113-訴-1261-2025022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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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61號 原 告 林泰宏 被 告 chantilas涼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訴之聲明,經本院裁定民國114年1月5 日裁定命補正後,仍未於期限內補正,應予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