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SJEV-113-重建簡-91-20241118-2

字號

重建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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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簡字第9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劉濶才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羅祺霖即富鈞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 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亦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3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合法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本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之前提乃本訴合法繫屬,現因本訴經本裁定駁回而訴訟繫屬消滅,則反訴自失所附麗,難認合法,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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