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JEV-113-重簡-2794-20241230-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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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9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鄭德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貸款契約書及個人貸款綜合約定書之約定,請 求被告清償借款,惟上開約定書之第六章其他約定條款第9條已約定,以「國泰世華」(指原告)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雙方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而原告之總行在臺北市○○區○○路0號1樓,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內。依首揭說明,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審酌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便於被告之應訴,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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