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契約價金

日期

2025-01-06

案號

SLDV-111-訴-1578-20250106-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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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北醫學大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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