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契約價金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LDV-111-訴-1578-20250203-3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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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北醫學大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97萬8,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0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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