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LDV-112-訴-1626-20241216-3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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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26號 上 訴 人 朱木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拾參萬肆仟柒佰柒拾伍元,應徵裁判費貳仟壹佰陸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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