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0-08
案號
SLDV-113-亡-6-20241008-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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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蔡雲輔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蔡雲輔(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00號)於民國104年1 1月26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蔡雲輔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蔡雲輔(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00號)於97年11月26日失蹤後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年,且經公示催告均無人陳報蔡雲輔之生死,為此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蔡雲輔死亡。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所謂「死亡之時」,應為民法第8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三、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有蔡雲輔之戶籍資料、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大同分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及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公示催告公告、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最後揭示日期:113年4月8日)等可以證明,足證蔡雲輔自97年11月26日通報失蹤後,已失蹤滿7年,且本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本文規定,於113年4月8日揭示公示催告公告,並定陳報期間為自公示催告最後揭示之日起6個月,該陳報期間已於113年10月7日屆滿,均無人陳報蔡雲輔之生死,故聲請人聲請宣告蔡雲輔死亡,核與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蔡雲輔係於97年11月26日失蹤,計至104年11月26日失蹤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本文規定,應推定蔡雲輔於104年11月26日下午12時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