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日期

2024-11-15

案號

SLDV-113-勞補-107-20241115-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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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7號 原 告 葉榮振 訴訟代理人 范呈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鹿服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原 告本件起訴乃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75,178元【其中 ,退休金1,060,178元、資遣費15,000元】暨遲延利息,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原告所請求起訴前之利息,準此,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應為1,098,10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均係因 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3,963元【 計算式:11,890元×1/3=3,96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07萬5,178元 1 利息 106萬178元 113年3月12日 113年7月25日 (136/365) 5% 1萬9,751.26元 2 利息 1萬5,000元 109年5月1日 113年7月25日 (4+86/365) 5% 3,176.71元 小計 2萬2,927.97元 合計 109萬8,1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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