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LDV-113-司他-66-20241216-1
字號
司他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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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66號 原 告 周小平 被 告 楊紘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次按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第77條之22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該案經本院以 113年度勞小字第1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00元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系爭事件應繳之裁判費為1,000元,原 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000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