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LDV-113-司促-15328-2025011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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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韓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