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LDV-113-司聲-306-2024120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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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眾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奧田実 相 對 人 濱湖皇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輔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濱湖皇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 字第4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26 0元,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8,26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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