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0-01

案號

SLDV-113-家補-472-2024100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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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72號 原 告 黃榮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炳銘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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