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2

案號

SLDV-113-抗-311-20241022-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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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11號 抗 告 人 徐振勛 陳雅萍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日本院1 13年度司票字第157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司法事務官 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均業於同年9月4日送達抗告人之戶籍暨自陳之住所地「臺中市○○區○○○街000○0號6樓」,惟抗告人均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及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本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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