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4-10-30

案號

SLDV-113-法-42-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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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林火旺 代 理 人 曲天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新生代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新生代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 附表「修改後章程」欄第八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台北市新生代社會福利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法人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處,業經民國112年11月14日第十二屆第七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第十二屆董事第七次會議議程、原捐助章程、擬修訂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 號函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改後章程」欄第8條所示部分 ,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核與前揭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其餘聲請即如附表「修改後章程」欄第27條所示部 分,僅係增列章程修正沿革,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依前揭說明,此部分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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