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LDV-113-消債更-1-20241230-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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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債 務 人 周岢嶸 代 理 人 黃聖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周岢嶸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與唯一債 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本院卷第26-28頁)、民國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卷第38-42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卷第44-45頁)、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本院卷第54頁)、租賃契約書(本院卷第56-58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本院卷第100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本院卷第101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本院卷第102頁)、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103頁)、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104頁)、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明細資料、歷史對帳單及郵局存摺封面、內頁明細資料(本院卷第105-117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128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2月21日北市社助字第1133035685號函(本院卷第77頁)、債務人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及所得資料(本院卷第204-206頁)等件為憑,堪信屬實。 ㈡查債務人現年38歲,目前在社子夜市77炒麵炒飯攤位擔任廚 師,每月薪資約3萬元(本院卷第54頁、第82頁、第133-135頁),倘依113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萬9,649元之1.2倍即2萬3,579元(計算式:1萬9,649元×1.2=2萬3,579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計算其必要生活費用,初步估算後,債務人每月僅餘6,421元可供還款(計算式:3萬元-2萬3,579元=6,421元)。又債務人名下雖尚有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81元(本院卷第131頁)、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本院卷第42頁、第204頁),惟系爭土地係債務人與其他3人公同共有,此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被繼承人林元雄之繼承系統表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6號民事判決在卷可考(本院卷第143-144頁、第182頁、第192-200頁),依債務人之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價值約為39萬9,336元(計算式:面積1996.68平方公尺×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00元/平方公尺×潛在應有部分1/4=39萬9,336元),相較於債務人陳報之債務總額已達95萬元(本院卷第22頁),並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是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其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