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04

案號

SLDV-113-監宣-413-2024120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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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A01 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為A02之子,A02因失智症,致不 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爰聲請對A02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三、經查,A02已於民國113 年10月26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   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 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第16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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