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LDV-113-監宣-661-20241218-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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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A01 送達代收人 A3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新臺 幣1,000 元,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3為監護宣告,惟未預納聲請費, 經本院前於民國113 年11月1日以113 年度家補字第675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