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SLDV-113-補-1458-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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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8號 原 告 李麗華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被 告 李素清 兼上1 人 訴訟代理人 李麗珍 被 告 葉仲仁 葉義中 葉廣智 葉昌榮 葉勝男 賴金江 訴訟代理人 賴鳳鳴 被 告 邱敏玲 邱敏慧 邱敏婷 邱程皓 陳重嘉 陳重誌 陳紫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地政機關就不 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 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至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 之結果,雖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但非當然與市價相 當,倘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市場實際成交價額,高或低於公告 現值,仍應以市場實際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 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分割兩造 共有之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依序稱系爭 各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本院依職權搜尋起訴前1年內與 系爭土地類似條件之鄰近土地交易實價登錄等相關資料,新北市 三芝區福海段993、1022、1041、948、851、912與系爭土地相距 不遠,共享同一生活機能區域,且上開福海段993等地號土地之 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900元或2600元,與系爭 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元相同或相近,有系爭土地登記 謄本及地籍圖附卷可稽;惟上開福海段993等地號土地之交易實 價登錄單價區間落在每平方公尺889元至2662元不等,亦有實價 登錄資料在卷可考,其市場交易價格差異甚大,難認得客觀反應 系爭土地之價值,故仍應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據,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3萬9884元【計算 式:系爭土地面積(16,765.28+15,989.47+9,582.28)㎡×公告現 值2,600元/㎡×原告應有部分9/288=3,439,884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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