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DV-113-補-1577-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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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77號 原 告 涂魏瑞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易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 零壹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扣除 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 台幣貳萬零參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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