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LDV-113-補-1637-202412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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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37號 原 告 李容慈 訴訟代理人 李怡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世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