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SLDV-113-補-409-20241209-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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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9號 原 告 楊孟峰 楊薰美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硯婷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陳新傑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汐止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慶豐 訴訟代理人 邱俊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 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附表: 編號 裁定頁數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㈠ 第1頁第13行 (即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之訴訟代理人欄)  陳昱成律師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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