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2-04

案號

SLDV-113-訴-374-20241204-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熊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純妮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徵 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 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