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0

案號

SLDV-113-除-572-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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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翁弋涵聲請宣告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的消滅公司)的證券無效。法院公告催告後,無人申報權利,因此判決該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翁弋涵負擔,且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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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翁弋涵曾貴郎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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