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LDV-113-除-624-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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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簡美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件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6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79-NX-00048081-0 220股 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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