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DV-114-抗-56-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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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56號 抗 告 人 吳泗紋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 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43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司法事務 官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2月3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本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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