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LEM-113-士簡-1212-20241219-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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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維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8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維辰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攜帶兇 器竊盜未遂罪。審酌被告坦認犯行,且竊取未遂,暨考量被 告學經歷、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