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LEM-113-士簡-1512-20250226-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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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為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20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為竣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點三○四五公克 )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查獲被告持有之白色晶體1包,為甲基安非他命(驗餘 淨重0.3045公克),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毒品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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