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EM-113-士簡-1528-20250227-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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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5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鼎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鼎烽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 伍捌公克)及其外包裝(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 無法析離秤重)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