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LEM-113-士簡-1532-20250226-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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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5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清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22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清峰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一點七三公克)沒收銷 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查獲被告持有之毒品1袋,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驗餘淨重1.73公克),有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毒品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