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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05

案號

SLEV-113-士小-1357-20241205-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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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357號 原 告 托斯卡尼向日葵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仁 被 告 呂宏謄 訴訟代理人 錢俐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郭仁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4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所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於民國113年6月2 日決議選任郭仁為管理委員,並經全體管理委員於113年6月28日推選郭仁為主任委員乙情,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4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茲因原告、被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郭仁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次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係以原告所屬社區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於112年4月23日決議管理費為每坪新臺幣60元為基礎,惟被告及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已於112年5月30日起訴聲明確認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74號事件受理在案,尚未終結。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該事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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